关于进口台湾海关实施新政策说明

2017-08-01 10:30

尊敬的用户:

       您好!

       2017年71日进口台湾海关新政已经生效并实施 - 进口次数频繁新政策,同一纳税义务人于半年度内,进口货物以免税方式通关放行逾6次者,即认定为进口次数频繁,将进行收取关税,政策说明如下:

一、同一纳税义务人于半年度内,进口货物以免税方式通关放行逾6次者,即认定为进口次数频繁。

二、前文所称半年度及认定时间点,以报单所载进口日期为准,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,当进口人各周期以免税方式通关放行逾6次者,于第7次进口时,不论申报金额皆应课税,并于该周期结束,重新起算免税进口次数。

三、进口次数频繁之措施对所有进口人(个人及公司)皆适用。

四、进口次数频繁皆为海关认定并非我司。

五、进口次数频繁课税税单左下角会注记【进口次数频繁课税】字样。

六、进口次数频繁课税税单,如收货方为个人件时,大多于纳税义务人字段带有电话号码。

七、进口次数频繁课税税单,如收货方为公司件时,纳税义务人域名如有误,客户须备妥文件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支付修改费用。

八、进口次数频繁课税税单,营业税税基为3,000台币以下 (91日后将改为2,000台币以下)

九、进口次数频繁课税税单,税费合计金额通常较低 (部分十元有找,甚至只需收一元)

十、同时于71日实施进口次数频繁新政时,海关也针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不完整者,不准予我司通关,需于我司改正后始可办理。

       以上敬请知悉,并互相转告。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海购丰运的信任与支持!

海购丰运

2017年8月1日